为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关要求,我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1〕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政策修订背景及过程
(一)修订背景
2012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于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225号),自治区设立了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制定印发了《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截至2022年底,自治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累计投入3.61亿元,“宁科贷”资金池到位资金共计25810万元,累计贷款企业1372家(次),贷款余额近36亿元,有效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我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3年6月,自治区党办、政办印发了《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37号),明确提出提标实施“科创贷”,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年最高贴息100万元。通过《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推动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科技活动的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强化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水平,切实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和管理水水平。
(二)修订过程
《实施意见》印发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对照科创贷款贴息政策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办法》内容进行了逐条修订。7月24日向厅内有关处室征求了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已全部采纳;7月28日向科技厅、司法厅、审计厅、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了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已全部采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七条,分为:总则,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管理与监督,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科技金融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一是扩充了贷款利息补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科创贷款贴息政策”有关内容,将支持范围由原来的科技企业扩充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的项目贷款的企业。二是扩大了风险补偿的支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将原来的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扩大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
(二)修订了贷款利息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意见》,对于科创贷利息补助统一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具体标准为:一般企业单户企业年贴息上限50万元;研发投入大、成长速度快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上限可提高至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上限100万元;企业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的项目贷款,贴息上限100万元。
(三)完善了资金支持体系。强化制度约束,对于科技保险补助和风险补偿具体执行标准,根据科技部门拟出台或修订的自治区科技保险、“宁科贷”“科技担保基金”等相关制度执行,强化资金支持政策依据,完善科技金融资金支持体系。
(四)规范了有关表述。将第二条中自治区财政年度安排资金修改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安排资金;在第四条第五款内容中增加了“依法”;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明确了相应补助的具体支持对象,政策内容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