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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6 来源:业务众包平台

宁政办规发〔2020〕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3号)相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工作。经市级政府申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和公示,确认了我区2个化工园区、8个化工集中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园一策”要求,督促已认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完善,确保园区始终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切实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不再批准新建危化类项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强化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

  三、加强园区安全风险管控。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对不同等级园区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强化跟踪评价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日常监管。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评估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取消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

  五、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按照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总体要求,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提高产品关联度和产业集聚度,提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发展质量,切实将园区打造成化工产业集聚、高效、绿色、安全发展的平台载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一、自治区化工园区(2个)

  1.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2.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

  二、自治区化工集中区(8个)

  1.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淄山—河滨化工区

  2.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

  3.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医药产业园

  4. 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新材料园

  5. 宁夏盐池工业园区花马池区块

  6. 宁夏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

  7.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化工区块

  8. 宁夏同心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