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更好履行社会救助职能,宁夏于近日出台《全区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于下月起实施。
《办法》明确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主要从事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经办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基础数据采集与更新、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数据统计、档案管理、核对资料整理上报、政策宣传,配合课题调研、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民政局配备2名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城乡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先考虑当地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核查员须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签署保密协议。严禁违反规定获取、泄露、伪造、篡改核对信息和相关文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每年对救助核查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