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技厅函〔201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省合建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各地培育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统筹考虑,教育部决定认定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共64个(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省、部共同支持建设、运行。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经费投入承诺,加强目标管理、政策支持和绩效评价,支持中心在服务地方需求、推动创新发展方面作出示范。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心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依托高校是中心建设主体,要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重点任务,研究中心需求,在科研配套改革方面优先支持,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协同效能,注重科教融合,用创新质量和服务贡献有力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三、各中心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升自身创新条件和能力,进一步聚焦区域、行业战略需求,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协同各方承担国家、区域、行业重大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弘扬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创新报国的学术精神。
中心建设期为2020—2023年,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向教育部报送年度报告,4年期满后接受第三方评估。
附件: 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