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9〕55号
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你省(区)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你省(区)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以下简称奖补政策)。
二、奖补政策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脱贫攻坚,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你省(区)在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体现区域差异,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你省(区)申请奖补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不超过两种,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纳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保费补贴范围。
(二)选择的保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对《办法》和《通知》规定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也给予奖补政策支持。
(三)你省(区)已开展相关品种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已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同时,你省(区)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动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四)承办保险机构在承办县级区域,最近两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两年时间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年度(含)起计算。对试点期间发生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承办保险机构,你省(区)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承保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应覆盖至少两个地市。
四、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至少补贴3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原则上,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
五、你厅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含农业保险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我部。奖补资金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六、你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奖补险种等,并做好与其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衔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财 政 部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