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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9 来源:业务众包平台

宁政办发〔2019〕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掌握我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查清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住管好“宁夏粮仓”。

  (二)清查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范围与内容。

  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2.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5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扎实准备。2019年3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含中央、地方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

  (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西安分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清查结果,于2019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工作报告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四)重点抽查。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适时组成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并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抽查。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

  (五)汇总整改。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区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7月15日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三、强化责任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普查总体工作负责,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区普查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中储粮西安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各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抽查责任。自治区有关单位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等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中储粮西安分公司、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研究制定大清查实施方案和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代章印发“自治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拟制的相关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严明纪律规矩。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承担。粮食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大清查工作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大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4日